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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被执行股东会被执行,公司欠债能否把股东一并起诉

被执行人是公司股东之一,在执行期间,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对方在公司中的股份,被执行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包含的财产权益是可以成为执行对象的。被执行人为有限公司,但不冻结其股权。

公司被执行股东会被执行,公司欠债能否把股东一并起诉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拓展资料: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在公司被强制执行的情况下,会对其他股东产生一定的影响: 1、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可能被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2、符合条件的相关股东,可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3、被限制出境; 4、配合接受调查; 5、罚款、拘留及刑事责任; 6、配合执行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八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

1、一般情况下股东不会被纳入失信人员,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可能会被列入高消费限制人。但如果股东有抽逃出资或者虚假出资、财产混同等情况的,法院可能会判决并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3、(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4、(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5、(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6、(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7、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等关于印发《“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的通知一、信用惩戒的对象

8、信用惩戒对象为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所有失信被执行人,以及被人民法院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的其他被执行人(以下统称失信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时,即为被执行人本人;失信被执行人为单位时,还包括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

1、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通常情况下公司的债务由公司财产来承担,股东不对公司债务负责。如果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股东无法说明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独立分开的,对于公司债务,一个股东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司法》第二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法律分析:当一家公司被强制执行时,通常不会对其他股东产生直接影响。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公司以其自身财产对债务负责。然而,如果股东未能完全履行其出资义务,那么他们可能需要在未出资的资本利息范围内,对公司无法偿还的债务部分承担补充性的赔偿责任。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如果股东未完全履行或未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同时,如果公司债权人请求这些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无法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也会予以支持。如果这些股东已经承担了相应的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时,人民法院将不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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